法官認為,雖然這起醫療暴力是發生在醫院大樓,但護理師當時不是在執行醫療業務,而黃男也未妨害醫療業務執行,因此不構成醫療法規定的「對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施強暴脅迫罪」。
該規定俗稱「王貴芬條款」,明定對醫事人員施暴,最重可處3年徒刑;若導致醫事人員死亡,最重可處無期徒刑。
法院判決指出,39歲的黃男在3月間到台北市立萬芳醫院看病治療,他不滿院方要求他付看護費用,竟埋伏在一樓大廳出手攔住準備上班的陳姓男護理師,揮拳猛毆護理師的頭、臉,打到護理師流鼻血、腦震盪、臉部擦傷,院方委任律師提告
黃男不但打人,後來還寫字條向護理師嗆聲「如果你私下跟我家人和解,我就不敢保護你的安全,請你對我提告,若我7天內未接到筆錄通知那sorry」,但檢察官認為這是故意要挑釁對方提告,不構成恐嚇,僅依傷害罪嫌起訴黃男。
法官認為,他只因小事竟任意施暴,造成護理師身體受傷及精神上痛苦,也未和護理師達成和解,但考量他認罪,依傷害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新台幣12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