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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者,記得103年6月3日要存足應繳稅款供提兌,以免遭罰

大成報/ 2014.06.01 00:00
【本報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以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款帳戶委託取款繳納綜合所得稅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申報截止日(103年6月3日)於指定帳戶內存足應繳納的稅款,並在扣款前保留足額稅款,以免提兌不成功或存款不足而遭稽徵機關加徵利息。

該局呼籲,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稅額試算服務)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的納稅義務人,存款人及帳號資料務必正確查填(輸入)並於申報截止日即於指定扣款帳戶內存足應納稅款,及留意存款餘額俾供提兌;提兌結果如屬資料填寫錯誤或存款不足,致無法提兌或存款餘額先行扣款者,國稅局除就該存款餘額先行提兌外,將依規定就應納稅款或不足稅款計息發單限期補繳。納稅人如欲查詢是否扣款成功,可於103年6月間至扣款帳戶機構補登存摺,或自103年6月16日起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熱門主題區」查詢或電洽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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