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3/05/30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崔世和 董事莊永順 董事宋英銓 董事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於與本公司所營事業相同公司擔任董事或經理人。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之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董事:崔世和(1)擔任泰永電子(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長(2)擔任泰永電子(蘇州)有限公司 董事長董事:莊永順(1)擔任泰永電子(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2)擔任泰永電子(蘇州)有限公司 董事董事:宋英銓(1)擔任吉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2)擔任雅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泰永電子(上海)有限公司/崔世和董事長/莊永順董事泰永電子(蘇州)有限公司/崔世和董事長/莊永順董事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同第6點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泰永電子(上海)有限公司: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美盛路168號4樓泰永電子(蘇州)有限公司:蘇州市相城經濟開發區富元路富陽工業坊5號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同母公司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