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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翻修 投資國片可抵稅

中央商情網/ 2014.05.29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014年5月29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電影法修正草案,?獎勵投資國產電影,明定企業投資製作國產影片,也可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30%為限。

此外,修正草案也增訂外國影片來台拍片,例如食宿、購物等費用,都可有退稅優惠,以便吸引國際大型電影前來拍攝,並增進本國演員、工作人員、後製及其他服務參與國際大型電影製作的機會,同時帶來就業機會及促進觀光等附加價值。草案將送立法院。

因現行條文規定的獎勵措施,已於今年1月8日屆滿,草案修正為自法修正施行之日起10年繼續施行。

草案增訂電影片映演業應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並提供票房統計資料給文化部,以達資訊透明目的。

現行規定電影事業的負責人應具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或同等資格,考量現行多數法規對事業負責人學歷並未限制,因此,草案刪除學歷的規範,也刪除曾犯內亂、外患、詐欺等罪不得為電影事業負責人的規定。

草案明定電影片、電影片的廣告片應審議分級,並參考美國、日本等國的電影分級制度,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以符合社會多元價值。

現行規定電影片映演業「配合政府政策,放映政令宣導電影片;經常映演弘揚中華文化、激發愛國情操、闡揚倫理道德電影片」等應予獎勵的相關條文,草案也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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