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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熱氣球將更有保障!

大成報/ 2014.05.29 00:00
【大成報記者林瑞明/台北報導】隨著暑假腳步即將到來,去年風靡寶島台灣的熱氣球活動也將於各觀光景點或風景區陸續開始舉辦。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為使搭乘「載人飛航」或「繫留升空」熱氣球的消費者權益有更周延的保障,業將交通部研定之「自由氣球乘客載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提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25次會議中討論,並經審議通過,對於消費者之權利及業者之義務均有明確之規定。

本「自由氣球乘客載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之重點包括:

一、 主辦單位或業者有充分揭露搭乘資訊之義務:

(一) 為保障消費者搭乘熱氣球之安全,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除應將「載人飛航」或「繫留升空」熱氣球,擬使用之球體及駕駛員資格送民航局審查核准外,亦應將前述民航局核准函之日期及文號,明確揭露於售票處、搭乘處、集合處及網站等處,供消費者知悉。

(二) 另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亦應將限制搭乘之資訊,例如: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孕婦等禁止搭乘之資訊,於售票處、搭乘處、集合處及網站等處充分揭露。

二、 消費者有主張「退換票」之權利:

為保障預購消費者之權利,明訂消費者除得於活動結束前,向活動主辦單位、業者或代售單位辦理退換票外,如所購為「載人飛航」之熱氣球票種,欲退票時,得於「有效期限、當次場次屆期」前辦理;如所購為「繫留升空」之熱氣球票種,欲退票時,亦得於「活動結束」前辦理。此時活動主辦單位、業者或代售單位僅得收取不超過票面價百分之十之手續費。至於消費者如欲換票,亦可於搭乘票所載搭乘時間前十日以內辦理換票。

三、 搭乘票毀損、滅失或遺失時之配套措施:

如消費者所購買記名式之搭乘票毀損、滅失或遺失時,消費者可持有身分證明或購買證明搭乘,此時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搭乘。

四、 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有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

為分擔搭乘熱氣球之風險,明訂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之額度不得低於「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規定之標準。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民眾,在規劃搭乘熱氣球活動前,請先了解相關搭乘資訊,並考量自身狀況;如欲了解更詳細的自由氣球資訊,也可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熱氣球專區」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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