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由氣球乘客載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之重點包括:
一、 主辦單位或業者有充分揭露搭乘資訊之義務:
(一) 為保障消費者搭乘熱氣球之安全,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除應將「載人飛航」或「繫留升空」熱氣球,擬使用之球體及駕駛員資格送民航局審查核准外,亦應將前述民航局核准函之日期及文號,明確揭露於售票處、搭乘處、集合處及網站等處,供消費者知悉。
(二) 另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亦應將限制搭乘之資訊,例如:患有心臟病、高血壓、孕婦等禁止搭乘之資訊,於售票處、搭乘處、集合處及網站等處充分揭露。
二、 消費者有主張「退換票」之權利:
為保障預購消費者之權利,明訂消費者除得於活動結束前,向活動主辦單位、業者或代售單位辦理退換票外,如所購為「載人飛航」之熱氣球票種,欲退票時,得於「有效期限、當次場次屆期」前辦理;如所購為「繫留升空」之熱氣球票種,欲退票時,亦得於「活動結束」前辦理。此時活動主辦單位、業者或代售單位僅得收取不超過票面價百分之十之手續費。至於消費者如欲換票,亦可於搭乘票所載搭乘時間前十日以內辦理換票。
三、 搭乘票毀損、滅失或遺失時之配套措施:
如消費者所購買記名式之搭乘票毀損、滅失或遺失時,消費者可持有身分證明或購買證明搭乘,此時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搭乘。
四、 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有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
為分擔搭乘熱氣球之風險,明訂活動主辦單位或業者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之額度不得低於「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規定之標準。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民眾,在規劃搭乘熱氣球活動前,請先了解相關搭乘資訊,並考量自身狀況;如欲了解更詳細的自由氣球資訊,也可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熱氣球專區」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