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鄭文松在松山區開店經營色情護膚,為了避免遭警方臨檢,從民國99年起透過前聯合報記者張榮仁疏通打點警方,談好每月賄款新台幣17萬元,兩人以「還鑰匙、拿名片」等暗號相約碰面交款。張男卻私下暗槓用來行賄的324萬元。
判決書指出,鄭文松想買「雙保險」,又按月行賄前松山所巡佐徐添益、邊德立,兩人分別將臨檢訊息通風報信給鄭,讓警員多次查緝碰壁。
法院審理時,張男矢口否認犯罪,但法官不採信,依詐欺取財罪重判4年2月;另依妨害風化罪判處鄭文松1年徒刑;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徐男、邊男,各判刑2年、12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