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今天公布判決,金男曾任老師,偕同妻子在民國101年10月逛大安森林公園,進而結識喪偶的劉女,兩人擦出愛火暗通款曲。金男指控,由於兩人交好,他給了劉女新台幣100萬元當作投資購屋基金,後來提起訴訟要求還錢。
劉女表示,當初是被金男熱烈追求打動,她回中國大陸武漢期間,兩人還相約相會纏綿。金男為了要維持關係及保障日後生活,主動送她100萬元,後來他疑另結新歡,才會翻臉要錢。
法院審理時,金男提不出投資契約等證據,坦承兩人交往時他幫她買房,記得劉女曾說「這100萬元是雙方交往保證金,誰要是做對不起的事,就要罰款100萬元」。法官認定這筆錢屬於贈與款項,並非借貸或投資,因此判決金男敗訴,劉女不用還錢,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