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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財團法人人事未違決議

中央社/ 2014.05.28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曾盈瑜台北28日電)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今天說,行政院審核財團法人負責人或經理人人事案,都依立法院決議審核,沒有違反立法院決議。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李俊俋上午說,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成為國家級養老院;清查人事行政總處資料發現,59個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中,有33個財團法人負責人年齡已逾62歲,年齡最高者甚至已經78歲,行政院明顯違反立法院決議。

人事行政總處中午對此表示,立法院決議是指「初任」年齡不得逾62歲,而非年齡超過62歲者即需更換;而現行年齡逾62歲的財團法人負責人,都非初任,所以並無外界指稱違反立法院決議的情事。

人事行政總處表示,行政院已依總統103年2月5日公布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通案決議,要求各機關主管的財團法人負責人及經理人初任年齡不得逾62歲,任期屆滿前年滿65歲者,應於3個月內更換。

人事行政總處說,103年4月3日已訂定相關處理原則並通函各機關,須報行政院核定的負責人或經理人,年齡將屆65歲者,應於年齡屆滿3個月前報行政院更換人員;年齡逾65歲,並請各主管機關於文到3個月內,簽報行政院更換人選。年齡已逾65歲且經行政院同意延任1年者,訂有過渡期間的處理方式。

人事行政總處說,上述決議對於處理兩岸、國防、外交、貿易及科技事務的財團法人得不受年齡限制。

因此,人事行政總處表示,各部會在簽報人事案件時,行政院都依上述決議審核,如有不符規定,都退回各機關重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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