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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廢乾貯設施年限 原能會騙很大

自由時報/ 2014.05.28 00:00
〔自由時報記者湯佳玲/台北報導〕核一廠明開核安監督會議,討論核一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問題,鹽寮反核自救會總幹事楊木火昨出示美國核能管制會(NRC)報告表示,NRC其實只認可廢核乾貯二十年的安全壽命,原能會卻謊稱可達四十年,實在「騙很大!」

原能會資料顯示,核一廠乾式貯存設施所採用的貯存護箱為技轉自美國NAC公司的UMS系統,該系統於兩千年十一月二十日獲美國NRC核發使用執照,並已在美國Maine Yankee等核電廠使用,截至二○一三年五月已順利完成兩百一十七組護箱的裝載與貯存作業。原能會官網顯示乾貯設施的設計壽命為五十年,使用年限最長為四十年。

楊木火說,環保署核一乾貯的環評決議也寫著:「開發單位依承諾用過的核燃料應於本計畫設施使用四十年後移出。」可見不論是台電還是原能會,都對外表示核一乾貯可安全使用四十年。

然而,原能會在九十四年即委託當時清大教授、現任原能會主委蔡春鴻進行核一乾貯先期審查研究,當時報告中就特別提到「雖然NAC—UMS設計壽命五十年,但NRC只認可『至少二十年』的安全壽命」的問題。楊木火進一步找出NRC核准該乾貯型號的文件(Docket NO. 72-1015),發現使用執照有效日期明確標示為兩千年十一月二十日到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期限為二十年,並非四十年。

原能會︰到期後仍可換照續用

原能會物管局局長邱賜聰表示,NRC核准乾貯金屬護箱的商用執照為二十年,乾貯設施使用執照的有效期確實也是二十年,但二十年到期後,電廠還可以申請換照,再增加使用四十年,最長可用六十年。物管局組長劉文忠說明,我國法規規範乾貯運轉執照一次最長是給四十年,但期間每十年需重新評估一次,管制不會比美國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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