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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保法耽誤救命?尤美女批警誤解

自由時報/ 2014.05.27 00:00
警認為應修法

〔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項程鎮、邱俊福、邱燕玲/綜合報導〕「我兒子失聯多日,電話都不接」、「我兒子負氣離家,可能尋短…」一通通求助電話,顯示家屬的焦急,但警方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新制在下月29日實施後,對這類緊急事件,警方將無法直接立即調閱通聯紀錄,而須增加一道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的動作,恐因而錯失救人的黃金時間,若不修法因應恐惹民怨。

尤指早有排除條款

但司法法制委員會委員、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昨受訪表示,通保法在討論修正時,就已針對自殺或緊急救難事件,另外訂定「排除適用」條款,自殺、緊急救難事件,根本未被限制不許立即調閱通聯紀錄,警方根本是誤解。

尤美女說,根據通保法第11之1條,已有「『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1項之規定。」

她說,「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這就是排除自殺、緊急救難事件,也就是說,這類情形仍然可立即調閱通聯紀錄。

基隆市刑警大隊科技隊指出,警方受理民眾協尋、自殺時,可透過勤務指揮中心,向通訊業者調出失蹤人口或輕生者,其最後通聯的基地台位置,快速查知所在地點,迅速趕往救人。

警方說,通保法新制下月實施後,須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取票,才能調閱通聯紀錄,而一般緊急救難案件並非刑事案件,依新制不能調閱通聯,警方無法再像目前這樣,快速找到對象的基地台位置,很可能因而延誤救人契機。

新法規定「須本刑3年以上重罪」才能調閱通聯,這表示佔刑案8成以上的手機遺失、住竊、家暴、毀損,都不符規定,警方只能用別的方法偵查,徒增辦案難度,必然延誤破案時機,損害民眾權益。

資深檢察官指出,修法後,將調閱通聯紀錄限縮在刑案,且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重罪,才能透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閱,形同排除警方對一般救災救難和協尋失蹤人口的通聯調閱。資深檢察官建議,可透過交通部主管的電信法規,進行法律解釋,設法排除限制,准許調閱救災救難、協尋失蹤人口的通聯,否則就須修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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