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長邱秀儀說,疫苗廣告限登載在學術期刊,不得在電視台刊播,不代表疫苗影片不可以製播,廣告內容的藥品敘述未超出許可範圍,且只側錄到這一則廣告,依照裁量基準罰處二十萬元,後續若有側錄其他的廣告影片,仍可再罰處。
劉建國指出,「皮蛇」廣告渲染疾病危害,推廣特定廠商疫苗,直到有學者在臉書質疑後,北市衛生局才裁罰廠商二十萬元並要求停播,但廣告播出已達五天,效益早已達成,質疑相關單位有缺失。
衛福部食藥署藥品組副組長戴雪詠回應,廠商四月就來函詢問,廣告內容是否恰當,衛福部於五月回應,相關內容涉藥品銷售,要求廠商修改。五月八日,廠商提出修正後版本;衛福部當時明說,新版本需透過行政認定才可播出,但廠商回應五月九日就要播放。
楊曜質疑,廠商獲知後,為何執意五月九日播出?他批評衛福部在公權力行使上非常「軟弱」。劉建國也質疑,廠商未獲行政認定,逕行播出廣告是「惡行惡意」,為何衛生局只裁罰最低的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