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協助失業勞工減輕其子女就學負擔,配合教育部施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勞動部修正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放寬補助申請資格條件,將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放寬至148萬元以下,從103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
補助資格放寬後,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失業超過1個月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其與配偶綜合所得總額在新台幣148萬元以下,且至申請起始日無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或沒有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者,其子女就讀於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就能申請。
補助金額為就讀公立高中職子女每學期補助3000元,私立高中職、公立大專校院子女每學期補助5000元,私立大專校院子女每學期補助1萬元。
另外,對於獨力負擔家計(如:離婚、喪偶、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等)或子女有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的失業勞工,補助金額加給2成。10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