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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糧商再混米 罰1500萬元

中央商情網/ 2014.05.22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014年5月22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糧食管理法,混充國外低價米在國產包裝米內銷售,罰鍰新台幣10萬元以上、最高1500萬元;農委會農糧署長李蒼郎說,大糧商犯此直接罰1500萬元。

不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草案般與選舉連動關係大,又須召開聯席會才能修法;屢次遭官方、民間團體抽驗及媒體接獲爆料發現混米問題,民意要求加重相關處罰,今天終於經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

經濟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籍立委林岱樺傍晚宣布完成以上審查結論,將送院會二、三讀,完成修法。

李蒼郎說明,委員會審查通過的行政院版糧食管理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原本對混充外國低價米的糧商,所要修正的罰鍰為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今天通過的修正內容,再加重為1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

又將進口米與國產米混充銷售,除將重罰,情節重大,也會下令在一定期間內停止經營全部或部分項目糧食業務,甚至廢止糧商登記或部分糧商登記事項。

而且,所售包裝米標示、廣告不實情節嚴重時,也會廢止糧商登記或部分糧商登記事項,並下令相關商品於3天內下架、1個月內回收。

其實,標示或廣告不實,都可能涉及混米問題,又混米至今發生過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國產不同米種混合或標示不實銷售,另一種是進口米與國產品混合銷售。

李蒼郎說,若是大糧商,再發生將低價進口米與國產品混合成包裝米銷售,銷量、市占率又大,將廢止糧商登記之外,罰鍰要直接罰到1500萬元的最高額。

但他也說,加重處罰之際也要顧及小農經營規模落差大,所以下架時間訂為1個月內,罰鍰也訂10萬元起跳;不過,一般小農都是售自己耕種的稻米,並沒經營進口米業務,不太可能會混進口米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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