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保險業禁止董監改選投票三讀 6月股東會旺季前可望生效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2014.05.20 00:00
為了避免保險業介入上市櫃公司經營的爭議,立法院今(20)日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限制保險公司投資上市、櫃公司持有股票之表決權,不得參與被投資公司的董監事選舉投票,可望在6月股東會旺季前生效。

現行法律規定,保險業投資單一個股上限10%,金管會本來希望修法調降上限為5%,但業者反映台灣保險業資金雖充沛,投資標的卻有限,還是維持10%,但相對限制保險資金在被投資公司的董、監事改選無投票權。修法後,保險業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方法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

金管會指出,保險業資金來自社會大眾,若保險業成為被投資公司前幾大之股東,對被投資公司具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力,如於董監事改選時,可能產生潛在利益衝突或增加系統性風險,而影響公司經營決策及金融秩序,因此決定修法規定保險業購買公司之股票,不得行使對董事、監察人選舉之表決權。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表示,保險業投資上市櫃公司,持股超過5%者已有81家公司,《保險法》修正後,保險業投資單一公司即限縮為「純財務性」投資,可更符合大眾對保險業的期待,通過後可望在6月股東會旺季前生效。

今天通過的《保險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中,除了明定保險業不得行使被投資公司的董監事表決權外,另增訂第4款,限制保險業不得與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之經營。

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保險業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相關人的利益。

此外,若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外國保險業的信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也指出,為加強董事獨立性及落實公司治理,新法增訂未辦理公開發行之保險業亦應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並以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