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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提原始憑證可免罰

中央社/ 2014.05.20 00:00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只要不涉及逃漏稅捐,在救濟程序結束前提出原始憑證或證明,可免除處罰。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於提案說明表示,納稅人已提出經買受人簽章證明的發票收執聯,且完全沒逃漏稅情形,如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相當證明,即已符合立法目的,沒違背保存憑證義務,應不處罰。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證明者,免依規定處罰;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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