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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保險資金禁選董監事

中央社/ 2014.05.20 00:00
(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2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限制保險業資金行使被投資公司董、監事選舉表決權。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李應元提案說明表示,保險業資金來自社會大眾,如果保險業藉大量持有特定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介入經營權之爭,可能增加系統性風險,應限制。

現行法律規定,保險業投資單一個股上限1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來希望修法調降上限為5%,但業者反映台灣保險業資金雖充沛,投資標的卻有限,還是維持10%,但相對限制保險資金在被投資公司的董、監事改選無投票權。

修法後,保險業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方法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

為增加保險業資金運用彈性,修法放寬海外投資計算標準。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保險業投資國內證券市場的外幣計價股權或債權憑證的投資金額,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保險業若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有利擴大國際化程度,非屬一般性財務投資風險,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也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

此外,為避免不肖份子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保險業信用,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增訂罰則,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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