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說明,依銀行公會「會員辦理經濟部移送企業債權債務協商案件自律規範」,其適用對象除本國企業外,尚包括由國內企業作保或互保之境外企業、與國內企業共用額度的境外企業及與國內企業共同編製合併報表的境外企業。
因此,金管會說,符合相關對象者,其在國內金融機構的現有貸款,均得依自律規範,與國內金融機構協商續借、展延或協議清償。至於不適用前開自律規範的越南台商,銀行公會已在5月16日決議,企業可自行向往來銀行申請協助,各銀行以不緊縮銀根為原則。
此外,針對越南台商的新增融資需求,除得依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的相關規定申請貸款信用保證服務外,銀行公會並已決議金融機構對於越南台商營運周轉所需資金,宜提供必要的融資。
金管會也強調,為協助越南台商渡過財務困境,已籲請各金融機構應以主動關懷態度,積極提供貸款及其他必要金融協助,並請銀行公會統計各銀行辦理相關協助措施情形,以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