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外國居留權 不得任政務官

自由時報/
12 年前
〔自由時報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馬英九總統綠卡案爭議再起,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國籍法第二十條修正草案,未來取得外國或港澳地區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政務人員,並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永久居留權。

至於條文修正前已取得永久居留權者,草案也增訂緩衝期,明訂應於條文修正生效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永久居留權,並取得該國政府核發之證明文件。

另因馬總統迄未出示放棄綠卡的「證明文件」,上述修法草案通過後,是否適用於馬總統,立委李俊俋坦言,若依據「政務官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正副總統並不在規範內,所以本次修法的宣示意義較大,「但要一步一步來」。

正副總統不在規範內

行政院秘書長李四川答詢指出,現行法令僅規範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並未限制「擁有外國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公職。

李俊俋則以駕照舉例說,綠卡就像駕照,期限過了就自動失效,但駕駛資格仍在,重新申請即可恢復,永久居留權也一樣,且有這麼多人依循正常管道放棄綠卡,就代表這與自動失效的意義不一樣。

立委陳其邁、吳育昇等人都主張,政務官與事務官都不應有永久居留權。內政部長陳威仁只贊成規範「政務官」,且應排除科技類等相關人才。

最後內政部與朝野立委協商決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取得外國或香港、澳門地區永久居留權者,不得擔任政務人員」。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林鴻池說,初審條文並未清楚規範綠卡自動失效者,是否仍需另外申請文件,希望未來法案協商時,能夠更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