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3/05/192.公司名稱:臺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 不適用7.發生緣由: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30017790號函示公告本公司背書保證超過限額之改善計畫及執行情形。8.因應措施: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一、因102年第四季財務報告顯示,本公司之子公司香港恒龍電子有限公司Hexel Electronic Ltd.背書保證期末餘額超過限額,主要原因係淨值減少所致。二、依「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0條改善計畫,本公司已於4月1日已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申請對子公司香港恒龍電子有限公司Hexel Electronic Ltd.調降背書保證額度為美金肆佰萬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已於4月1日核准變更,截至103年04月背書保證期末餘額己降至限額內,該超限案隨之解除,並於103年5月12日提報董事會執行完成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