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3/05/192.發生緣由:本公司103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2,400,000股案,原股東繳納期限業已於103年05月16日截止,尚有原股東未繳納現金增資股款。3.因應措施:茲依公司法第266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42條之規定,特再催告。自103年05月19日至103年06月19日為股款催繳期間,尚未繳款之原股東請於上述期間持原繳款書,至玉山銀行五股分行暨全省各分行辦理繳款,逾期未繳款者,即喪失其認股權利。4.其他應敘明事項:若 貴股東有任何疑問,敬請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洽詢。(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