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6條第2項規定,「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其中危險駕駛之定義包括因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超過第114條第2款規定標準(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違反前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4款規定,處慢車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以下罰鍰。換言之,自行車騎士酒後駕車,還是有相關的行政處罰,若因而肇事,當然還是必須擔負刑事與民事的責任。
小港警分局分局長李世昌特別提醒民眾,有一些人認為前述行政罰鍰很輕微而不在意,但刑法公共危險罪處罰的要件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而「電動自行車」也是屬於「動力交通工具」的一種,不因其是「慢車」而不受規範,因此若觸犯公共危險罪者,最輕也要處罰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為了你我的安全,千萬不要酒後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