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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港警分局呼籲 酒後勿騎乘自行車

大成報/ 2014.05.18 00:00
【大成報記者吉雄世/高雄報導】自行車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的定義,包含「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其規定的行駛速率雖不快,但因重量輕、驅動聲音小與警示燈光等不若機車齊全,在道路環境中屬於較不易被注視的族群。如果騎士酒後駕車,因酒精造成視覺能力變差、運動反應神經遲鈍、觸覺能力降低、平衡感變差等,都足以造成駕駛自行車的危害,尤其平衡感降低對於駕駛兩輪的自行車而言,危害甚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6條第2項規定,「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其中危險駕駛之定義包括因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超過第114條第2款規定標準(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違反前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4款規定,處慢車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600以下罰鍰。換言之,自行車騎士酒後駕車,還是有相關的行政處罰,若因而肇事,當然還是必須擔負刑事與民事的責任。

小港警分局分局長李世昌特別提醒民眾,有一些人認為前述行政罰鍰很輕微而不在意,但刑法公共危險罪處罰的要件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而「電動自行車」也是屬於「動力交通工具」的一種,不因其是「慢車」而不受規範,因此若觸犯公共危險罪者,最輕也要處罰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為了你我的安全,千萬不要酒後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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