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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囚感染遭截肢 獄方判賠

中央社/ 2014.05.18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8日電)患有糖尿病的陳姓男子入監服刑期間,右腳因傷病變致截肢而訴請國賠,一審敗訴。高院日前認定兩造各有一半責任,改判台北監獄須賠69萬餘元。

陳男曾透過民意代表對外表示,服刑期間遭不當管理及施用戒具,導致被迫截肢並向監察院陳情,監察委員調查後,提案糾正獄方在案。

台灣高等法院開庭期間,陳男委任律師表示,陳男在獄期間,右腳不慎遭磁磚割傷,獄方只給藥膏塗抹傷口及給5顆降血糖藥服用,未料,右腳病變成蜂窩性組織炎,甚至截肢。家人後來籌錢繳了罰金,陳男才出獄,獄方有90%的過失責任,疏於注意及提供陳男必要的醫療照護。

律師說,陳男沒了右腳,現在只能將機車改裝,賣香腸為生,生活困苦,打國賠官司向獄方求償醫療費用、減損勞動能力損失及慰撫金共計新台幣1499萬5559元。

獄方的律師則主張,獄方沒有過失,是陳男自己拒絕治療所演變的後果,獄方為陳男看診12次,給予抗生素、降血糖藥及消炎藥治療右腳糖尿病病足,且三度戒護外醫,民國99年5月28日及6月7日陳男均拒絕住院,6月9日才同意住院並在隔天接受右下肢截肢手術,獄方沒有強制陳男住院的權力,沒延誤治療時機,若之間有因果關係,陳男請求金額也過高。

法官審理後認為,獄方提供陳男病程紀錄不全,導致受委託執行國家診療在監病犯職務的特約醫師未能掌握先前醫療資訊,無法提供持續性的醫療照顧,導致陳男右腳糖尿病足因壞死而截肢,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陳男則怠於尋求醫療協助及未盡自我照顧責任,也有過失。

法院認定兩造各負50%的過失責任,判獄方須賠69萬420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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