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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韓投資協定生效 陸法治提升

中央社/ 2014.05.17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7日電)中日韓投資協定生效。中華經濟研究院WTO及RTA中心副研究員顏慧欣表示,有利中國大陸投資環境提升法治程度,但兩岸仍非採行國際仲裁。

中日韓投資協定於2007年啟動談判,2012年5月13日,中、日、韓三方在北京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日本國政府及大韓民國政府關於促進、便利及保護投資協定」及「議定書」(即中日韓投資協定)。中國大陸商務部14日宣布,「中日韓投資協定」5月17日生效。

顏慧欣指出,投資協定對外資有兩個意義,首先是提供基本保護,例如發生暴動事件,當地公權力必須介入、維持秩序,又例如必須徵地時要有補償;其次,諸多協定作為沒有效,最後爭端可進入國際仲裁處理。

她說,中日韓投資協定的生效是中國對外資投資提供保護,效果可以拉到上述層次,用意是為吸引外資前往投資。

她也說,此協議早就簽署,現在才生效,應與政治干涉有關;而這3國是韓國是最早同意的,日本第2,中國大陸最後。

她分析,以日本來說,此協定若更早生效,中國大陸發生排華暴動事件時,日商就可因中國政府須維持秩序而減少損失,但當初還沒生效。

會否影響到日、韓投資台灣?她認為不會。她說,韓國來台投資相對機率較低;又先簽署的台日投保協議更進步、自由化,簽署後日資來台有增。

她進一步說明,台日投保協議更進步面包含日資來台投資,申請時與本地業者受到一樣的對待,不會被歧視;中國大陸要外資被核准進入後,才獲得跟當地企業一樣的對待,所以不會因此出現原本要來台投資的日企,轉投資中國大陸情況。

她指出,兩岸簽有投保協議,但爭端沒有准用國際仲裁;台商在中國大陸,可因中日韓投保協定生效、提升法治保護而獲益,因此協定可讓當地整體法治程度提升,對所有外資都好,不過台商仍不會適用國際仲裁解決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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