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第9款1.事實發生日:103/05/142.發生緣由:經濟部來函要求台電公司依行政院江院長103年4月28日宣布:「核四1號機不施工、只安檢,安檢後封存;核四2號機全部停工」,衡酌工程進度情形、停工及封存所涉合約處理問題,以公司最大利益及作業需要提出核四機組停工及封存之建議時程規劃。3.因應措施:台電公司將召開臨時董事會,討論後續因應規則。4.其他應敘明事項:核四計畫停工及封存對於台電公司後續經營之影響,將視行政院核定結果才能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