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珍妮在民國101年11月間透過房仲引介,約定以新台幣2288萬元向劉女買下台北市大安區的房子。
事後,李珍妮表示自己是要找服飾業的店面,但當地位於住宅區無法開店營業,還有違建增建,因付了80萬元支票訂金後,反悔拒付後續款項,並要求解約。劉女不滿,求償違約金84萬餘元。
法官認定李珍妮違約,依照合約買家延遲付款的規定,應賠償4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珍妮在民國101年11月間透過房仲引介,約定以新台幣2288萬元向劉女買下台北市大安區的房子。
事後,李珍妮表示自己是要找服飾業的店面,但當地位於住宅區無法開店營業,還有違建增建,因付了80萬元支票訂金後,反悔拒付後續款項,並要求解約。劉女不滿,求償違約金84萬餘元。
法官認定李珍妮違約,依照合約買家延遲付款的規定,應賠償4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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