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鈦昇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5.14 00:00
第三十四條 第9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5/14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新台幣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1,10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既得條件: 1.分批既得期間內每既得期間之既得前一年度稅後盈餘達45,000仟元(含)以上( 以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為準) 2.既得當年度依公司考核辦法績效結果為B等(含)以上。 3.分批既得期間如下: 獲配後任職屆滿一年:50% 獲配後任職屆滿二年:30% 獲配後任職屆滿三年:20%(二)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或績效未達: 員工因故辦理離職、資遣、遭開除或績效未達時,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該等事由生效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將依法 以原發行價格收買該等股份並辦理註銷。 2.退休: 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辦理退休,且退休生效日時未 達所定既得條件者,於退休當日或當次被給與之增資基準日起屆滿一年(以日 期較晚者為主),依分批既得期間所述比例分別視為達成既得條件。惟當年度 仍受公司整體績效指標表現之限制。 3.一般死亡: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本公 司將依法以原發行價格收買該等股份並辦理註銷。 4.受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於員工離職生效日 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繼承人於 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式並提供相關證明檔案,得以申請領受其應繼承之股份。惟 當年度仍受公司整體績效指標表現之限制。 5.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暫停計算有權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並得於復職後 恢復權益,惟其恢復原職務之當年度可受領之股份,須依在職且提供勞務之期 間比例推算,並依公司整體績效指標表現之規定核給。 6.調職: 員工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子公司時,其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應本公司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於仍在職關 係企業或其他子公司者,核定該員工取得股份。 7.對於已達成既得條件而得領取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因公司作業需要,員工 本人或繼承人有須配合辦理股份領取作業者,員工本人或繼承人應自本公司依 本辦法通知領取之日起一年內配合辦理股份領取的相關作業程式。逾時未能配 合辦理者,視為員工或其繼承人拒絕受領,本公司有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 註銷。5.員工之資格條件:得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資格,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1,100,000股,估計可能費用化總金額為12,627仟元(依精算師估算每股公平價值14.59元計算,預計發放時點為民國103年9月,對民國103年~106年費用影響數分別為新台幣3,082仟元、新台幣7,038仟元、新台幣2,001@仟元及新台幣506仟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以目前股本計算對民國103年~106年EPS影響數分別為0.069元、0.157元、0.045元及0.011元。綜觀前述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影響情形尚屬合理。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交付 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式及相關檔案的簽署。於既得 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2.除前項信託保管約定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新股,針對 尚未達既得條件之股份,員工均不得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 方式之處分。 3.員工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其他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4.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以 股票信託保管方式辦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發行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 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 發行。 2.員工因既得條件達成而產生之各項稅賦,悉依當時中華民國相關稅賦法令辦理。 3.本發行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全權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 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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