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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女兒簽名買保險 父判刑定讞

中央社/ 2014.05.14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4日電)陳姓男子被控未經未成年女兒同意,偽簽署名買保險。最高法院今天依偽造文書罪,判陳男8月,可易服社會勞動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在民國99年間,未經年僅12歲、14歲的女兒同意或授權,偽簽其署名,購買了人壽公司投資型保險、醫療終身險及不分紅壽險。

陳男與妻子於101年離婚,女方發現陳男偽造要保書,偷偷為女兒們買了保險,且自任受益人,向檢方告發,高雄地檢署後來起訴陳男。

法院審理期間,陳男辯稱,他是為了小孩醫療費用、教育等,才代女兒簽名投保,出發點是善意的,至今保險費也都是他繳納。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依據保險契約規定,未成年人要由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一起簽名,此規定無非認為該保險除有道德風險外,也應讓未成年人對其投保的行為有相當認知。

判決指出,陳男將保單的住所填寫為保險業務員居住地址,帳單也是寄到業務員家,如果他是為了女兒利益,為何隱瞞投保事宜,認定動機不單純。

判決指出,本件保險是投資型保單,滿期及身故領取的受益人都是陳男,若保費未繳遭追討的則是陳的女兒,她們有受損害的風險。

最高法院今天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偽造文書罪,判陳男8月,可易服社會勞動。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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