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路過」是否適用集遊法 依個案認定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12 年前
大法官第718號解釋文日前宣告現行集會遊行法對「緊急及偶發性集會」採許可制違憲,相關條文將於明年1月1日失效。由於近來群眾紛紛採取占領、路過等方式進行抗爭,集遊法如何修正備受關注。內政部今天(14日)表示,現行集遊法的許可制仍屬合憲,但朝野將修法改為報備制。至於「路過」是否適用集遊法?將依個案認定。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4日上午原排定由內政部長陳威仁就「利用網路平台違反『政治獻金法』及『集會遊行法』等違法行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但因民進黨立委段宜康不滿國民黨召委張慶忠近來的議事安排與處理,因此程序發言長達近1小時,之後宣布休息,會議中斷,陳威仁並未上台報告。

由於「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被宣告違憲,行政院和朝野立委競相提案修法,廢除現行「許可制」規定,一律改採「報備制」,但針對緊急及偶發性集會到底要採事前報備或隨時報備,朝野僵持不下,讓「路過」抗爭的定義存有模糊空間。

根據內政部的報告,現行集遊法的許可制仍屬合憲,仍應依集遊法規定申請許可,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內政部正在研擬集遊法再修正草案,未完成修法前,內政部將先行訂定「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認定與處理原則」,並函發各警察機關做為執行依據。

至於以「路過」名義舉辦的室外集會、遊行活動是否適用集遊法?內政部表示將依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