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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報稅倍思「親」 列報扶養上演搶親戰

卡優新聞網/溫子豪 2014.05.14 00:00

報稅時列報扶養親屬,享有免稅額優惠,加上去(102)年放寬未滿20歲或滿60歲扶養限制,讓許多家庭大演「尋親」、「搶親」戲碼。不過,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與親屬間,須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且負有法定扶養義務,才能列報扶養,否則將被剔除補稅。

根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報扶養親屬可扣除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對納稅義務人來說有如節稅法寶,有效降低應繳稅額。現行法令中,每扶養一位親屬可以增加85,000元的免稅額,若年滿70歲以上的扶養親屬,免稅額還能增加到127,000元。且去年放寬扶養規定,因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而確實受到納稅義務人扶養,納稅人不再受過去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始得扶養限制,可以申報減除其免稅額。

以一般所得稅率12%的家庭計算,納稅人每多扶養一名「其他親屬或家屬」,將可少繳85,000×0.12共10,200元的稅金,導致申報期間不少家族發生「尋親」、「搶親」大戰。國稅局針指出,列報扶養應與其具有家長家屬關係,同時附有法定扶養義務,否則若經查與法不符,將剔除補稅,反而造成納稅人困擾。

南區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中,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規定,是以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法定扶養義務為前提,而民法規定,當有數人負扶養義務時,履行義務者就有先後順序,先後分別是子女、父母、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媳婦或女婿、夫妻的父母…等。若是報稅時由後順序者列報扶養,就須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的合理說明,同時「共同居住」也是扶養列報的重要條件。

國稅局提醒,許多高所得者除了自己的孩子外,常列報扶養兄弟姊妹的小孩以達節稅目的,但卻最容易被剔除,原因在於小孩應優先由父母扶養,只要先順序者有能力扶養,就不能隨意報在其他人名下,舉例如某甲欲列報扶養姪女,就必須證明姪女的父母無扶養能力,否則就應以姪女的父母優先履行義務,無法由某甲列報享免稅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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