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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華科技:公告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5.13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5/13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以新台幣5元發行。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 3,000,000 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4-1.既得條件: 員工自依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 資基準日),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本公司要求之績效條件者(由董事 會授權董事長訂定績效要求),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屆滿 1 年:30%屆滿 2 年:40% 屆滿 3 年:30% 4-2.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一般離職(自願/退休/資遣/開除): 就其認購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以 每股新台幣5元之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留職停薪: 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益,惟既得期 間條件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 3).一般死亡: 就其認購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部份,本公司將依法以 每股新台幣5元之價格收買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4).職業災害: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例達成既得條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繼 承人於被繼承員工死亡當日起,仍依本條第(二)項既得條件之時程比 例達成既得條件。 5).調職: 如因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子公司之員工,其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6).6.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信託約定,領取達成既得條件所移轉之股份。 4-3.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5.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認購股份數量,將參酌服務年資 、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 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後認定之,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 意。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 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103年度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3,000仟股,以收盤價18元依所 定既得期間、既得條件擬制估算,暫估103年至106年費用化金額各年分別約為新台幣 7,290仟元、15,795仟元、7,290仟元及2,025仟元。 實際費用數俟實際給與日衡量其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期認列相關薪資費用。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目前本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股數125,831,755股(不含庫藏股4,027,000股)計算, 暫估民國103年至106年費用化後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06 元、0.13元、 0.06元及0.02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9-1.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員工認購新 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1).員工認購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予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行之。 9-2.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 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 之認股權及表決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處理。11.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其他相關未盡事宜、或如因法令規定或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 要求而須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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