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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奇科技: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行使收回權暨訂於民國103年7月9日終止櫃檯買賣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5.13 00:00
發行公司於103年6月9日至103年7月8日行使債券收回權相關事宜,收回權價格為債券面額之100%。(一)、依據本公司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8條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原發行總額之10%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權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予債券持有人(以「債權收回通知書」寄發日前五個營業日債券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收回價格訂為本債券面額,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二)、通知及受理轉換公司債收回期間:103年6月9日至103年7月8日。(三)、轉換公司債收回基準日:103年7月8日。(四)、轉換公司債終止櫃檯買賣日:103年7月9日。(五)、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日:103年6月9日。(六)、債券收回手續採帳簿劃撥執行收回權之債權人,自103年6月9日至103年7月8日止(因本債券採無實體發行,為合集保公司作業,請於103年7月7日前至證券商申請),逾期恕不受理。並請檢附:(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至證券商辦理債券收回手續。(七)、依本公司發行及轉換辦法規定,若債權人接獲「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透過證券商申請,並由集保公司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格(目前為新台幣46.1元),以通知期間屆滿日(即為103年7月8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八)、本公司將於103年7月18日,將支付申請收回者價款(扣除處理費),匯入 貴債權人帳號。如 貴債權人未提供匯款帳號,將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以掛號郵寄至 貴債權人通訊地址。(九)、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366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B1樓,電話:02-25865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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