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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條違憲 修法鬧醫藥對立

中央社/ 2014.05.13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13日電)藥師法第11條「藥師一處執業」因違憲而須修法,引發醫藥界對立,藥師公會今天反對受僱藥師在醫事機構之間支援,以免藥師受壓榨而過勞。

去年7月,司法院釋字第711號解釋,「藥師法」第11條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設必要合理的例外規定,違反憲法保障工作權的意旨,將在今年7月31日失效。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聯會今天召開記者會指出,現今醫療體制失衡,醫師獨大寡頭,未來開放藥師支援,形同讓醫院診所的掛牌藥師就地合法,看似受聘藥師的工作權利多,但事實上不合作的藥師可能工作不保,藥師將變成超時過勞、兼職派遣的行業。

藥師公會全聯會說,就像行政院不能擁有立法院,醫療院所開業醫師也不該開藥局,否則藥師的老闆是醫師,員工哪敢監督老闆?又如何醫師處方和藥師調劑互相監督的「醫藥分業」?不僅不能保障民眾,一旦出事,難以釐清真相。

藥師界主張,醫療院所的藥師人力不足,應該是補足人力,或是釋出處方箋交給開業藥師,不是從別處找藥師支援,更不能打著民眾領藥不便的藉口拒絕釋出處方箋,迴避藥師執行調劑與檢查。

目前衛生福利部、醫、藥師團體、部分立委各提藥師法第11條修正草案,由立法院審查。

其中,衛福部版本是執業藥師「從事公共衛生服務或藥事照護服務」,需要於執業場所以外處所執行藥品調劑、管理工作或藥事照護服務工作時,得合法於他處執業;醫師公會全聯會的版本是「醫事(療)機構之間支援,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服務,經事先報核准者,得於執業登記以外之處所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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