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宮:消合社依法令規定分配盈餘並未自肥
記者李鴻典/台北報導
國立故宮博物院今(12)日表示,關於故宮消合社將90年至97年接受故宮委辦業務之合法盈餘分配給社員一事,完全是依照內政部的歷次解釋函及與故宮的委辦契約辦理,並不是社員主動要求,所得也依法納稅,相關分配決議均依法陳報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備查在案,一切合法,並未自肥。 故宮表示,監察院確實在102年時曾經來函糾正故宮同意消合社將90至97年的委辦盈餘分配給社員是「誤解法令」,應做適法性處理。故宮在收到監察院的意見後即轉請故宮消合社作出處理及回應,該社也立即委請律師進行適法性研究。 根據律師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認為,「合作社法」在91年11月21日增訂3-1條之前,都僅規範社員內部交易,並未就合作社可否接受機關委託經營業務,及委辦盈餘應如何處理等問題作出規定。
因此,全國接受機關委辦業務之消合社,其委辦盈餘分配都必須遵照內政部62年10月19日的解釋,「經委託機關及受託合作社雙方合意,以契約書約定」;其後內政部64年、82年及93年也都重申原規定,認定員工消合社的委辦盈餘分配須由「委託機關決定」。因此律師認為故宮消合社90年至97年的盈餘分配,並未違背內政部的歷次函釋或故宮的委辦契約,應屬合法,而故宮消合社及受分配盈餘的社員亦均無可課責之處。 故宮表示,發生爭議的盈餘分配是在90至97年民進黨執政時期發生的,自98年之後,內政部針對委辦盈餘已明確表示不可以再進行分配,故宮及故宮消合社都遵守規定不再分配盈餘。
至於故宮消合社4月23日的社員大會作出不收回盈餘的決定,是因為97年以前的盈餘分配經律師的專業審視並無不法,且一旦決定收回,所衍生的訴訟成本及訴訟爭議亦遠非故宮現在消合社所能負擔,故經社員充分理解及討論之後,依「合作社法」第48條規定作出「不收回」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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