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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消費合作社盈餘依法分配

中央商情網/ 2014.05.12 00:00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2014年5月12日電)故宮今天說,故宮員工消費合作社依法令規定,將民國90年至97年接受故宮委辦業務合法盈餘分配給社員,一切合法未自肥。

媒體報導,故宮消合社利用文物衍生商品每年獲利達新台幣數億元,鉅額盈餘卻進員工口袋,遭監察院糾正,內政部日前開會要求收回,但故宮消合社4月23日開社員大會,社員「自行投票」反對追繳。

國立故宮博物院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消合社將90年至97年接受故宮委辦業務合法盈餘分配給社員,完全是依內政部歷次解釋函及與故宮委辦契約辦理,不是社員主動要求,所得也依法納稅,相關分配決議均依法陳報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備查在案。

故宮說,監察院102年曾來函糾正故宮同意消合社將90至97年的委辦盈餘分配給社員是「誤解法令」,應做適法性處理。故宮收到監察院意見後即轉請故宮消合社處理及回應,該社也委請律師進行適法性研究。

故宮表示,律師認為故宮消合社90年至97年的盈餘分配,未違背內政部歷次函釋或故宮的委辦契約,應屬合法,故宮消合社及受分配盈餘的社員也無可課責的地方。

故宮說,發生爭議的盈餘分配是在民主進步黨執政時期;98年後,內政部對委辦盈餘已明確表示不可再分配,故宮及故宮消合社都遵守規定。

至於故宮消合社社員大會作出不收回盈餘決定,故宮表示,97年前的盈餘分配經律師專業審視無不法,且一旦決定收回,衍生的訴訟成本及訴訟爭議遠非故宮現在消合社能負擔,經社員充分理解及討論後,依合作社法第48條規定作出「不收回」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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