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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使用牌照稅必須於「滯納期滿」前繳納 以免遭罰

台灣好新聞/ 2014.05.12 00:00
記者范文濱/桃園報導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另需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使用牌照稅開徵繳納期限為每年4月30日,若「滯納期滿」仍未繳納,除移送強制執行,該車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需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事關車主權益,若今年使用牌照稅尚未繳納,記得「滯納期滿」前趕快去繳(最多加徵15%滯納金),以免「滯納期滿」後須繳納加倍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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