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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委託房仲業者買賣房屋宜先商議服務費額

大成報/ 2014.05.12 00:00
【大成報記者邱淑鈴/南投報導】 為保障民眾買賣房屋之權益並減少交易糾紛,提醒民眾委託房仲業買賣房屋,宜事先議定服務報酬。買賣雙方支付之服務報酬合計最多不應超過該房屋實際成交價金6%,且這6%只是最高上限,買賣雙方當事人可以視實際狀況,在6%的範圍內自行與房仲業者商議其所收取的服務費額。

目前有部分房仲業者固定按成交價金向賣方收取4%、買方收取1%~2%的服務報酬,其實已曲解自由議定報酬的立法精神;更有少部分不肖房仲業者對民眾宣稱6%是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讓不知情民眾受騙,更嚴重影響民眾權益。民眾委託房仲業者買賣房屋前,應多比較各業者提供的服務內容、專業程度、支付服務費用的方式。

建議民眾在委託買賣房屋前,可至「南投縣政府不動產交易資訊服務網」(網址為http://link.nantou.gov.tw/land/)。查詢合法業者資訊、各項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範本、消費者買賣房屋須知及民眾看屋注意事項參考表等相關資訊,以保障自身購屋或售屋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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