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今天指出,郭男在民國101年6月騎著掛有偷來車牌的機車到台南市新化區郵局,他遞上寫著「80萬元」紙條給櫃檯,亮出紙袋內的玩具槍,聲稱要搶劫。
一名王姓行員一看之下大感震驚,但因為以前擔任憲兵接觸過槍枝,看到郭男的手槍沒有金屬光澤,隨即回神伸手想奪槍,當場大喊「你拿假槍也敢來搶」,並和同事追趕搶下裝有玩具槍的紙袋,雙方一陣拉扯,郭男則趁機棄槍騎車逃逸。
警方根據案發地點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郭男。他到案後辯稱是因為被公司解僱,才會一時衝動搶劫,希望藉此引來媒體報導,讓他伸冤。
但最高法院認為,郭男犯案後隱藏身分及躲避警方追緝,不採信他的辯詞,考量他雖攜帶凶器強盜,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但是因為經濟困窘而貿然行搶,無蓄意傷人之心,依強盜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