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85年台中林姓女童疑遭謝姓男子性侵,全案纏訟14年,99年謝男無罪定讞;監院主動立案調查,認定檢警起訴草率、督導不周,因逾公懲法10年懲戒追訴期,無法彈劾失職公務員,只能糾正機關。
99年4、5月間,這份調查報告尚未通過審查、決議,依監察法規定不得公布;同年5月11日,聯合報刊登,李姓記者在偵查、審理時拒絕透露消息來源,但法院比對後認為,報導內文有多處用字遣詞和造句,與監察院調查報告一模一樣,主動告發。
檢方逐一排除接觸過報告的監院人員,證實李只認識林,且李先前在報導此案主辦監委高鳳仙的其他調查案時,都會引述「高鳳仙表示」等,唯獨這篇沒有,法官認定李抄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