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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再生能源附加費制度,現仍在規劃階段

大成報/ 2014.05.11 00:00
【大成報記者林中貴/台北報導】我國自99年起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實施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制度,以加速推廣再生能源,至102年底我國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已達3,828MW,較98年3,061MW增加25%,其中主要為風力發電及太陽光電,102年裝置容量分別達614MW及392MW,較98年成長1.6倍及39.2倍。

為支付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及相關推廣利用,我國已成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並截至102年底,經濟部能源局已收取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總計約新臺幣32億元,用以支付過去4年躉購再生能源電能之費用。另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7條第5項規定,業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費用,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電能中已含繳交基金之費用,經報請經濟部核定後,得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惟經濟部考量國內景氣尚在穩定復甦階段、附加費恐帶動民生物價上揚、電價調漲等因素,尚未實施再生能源附加費。

另鑑於再生能源普遍成本仍高,各國推動再生能源財源籌措多向終端用電戶收取支應,且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規模,因再生能源擴大設置而逐年增加,為避免影響業者永續發展及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經濟部能源局刻正研擬附加費相關機制,惟目前仍在規劃階段。

經濟部能源局表示,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將隨目標推廣而逐年擴大,雖再生能源成本隨未來技術成熟將有調降之趨勢,惟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出仍將逐年增加,應建立附加費制度,以支付基金支出。希望各界支持附加費制度,俾利我國推廣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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