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付再生能源電價補貼及相關推廣利用,我國已成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並截至102年底,經濟部能源局已收取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總計約新臺幣32億元,用以支付過去4年躉購再生能源電能之費用。另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7條第5項規定,業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之費用,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電能中已含繳交基金之費用,經報請經濟部核定後,得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惟經濟部考量國內景氣尚在穩定復甦階段、附加費恐帶動民生物價上揚、電價調漲等因素,尚未實施再生能源附加費。
另鑑於再生能源普遍成本仍高,各國推動再生能源財源籌措多向終端用電戶收取支應,且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規模,因再生能源擴大設置而逐年增加,為避免影響業者永續發展及符合使用者付費之原則,經濟部能源局刻正研擬附加費相關機制,惟目前仍在規劃階段。
經濟部能源局表示,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將隨目標推廣而逐年擴大,雖再生能源成本隨未來技術成熟將有調降之趨勢,惟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出仍將逐年增加,應建立附加費制度,以支付基金支出。希望各界支持附加費制度,俾利我國推廣再生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