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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遠科技: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九十九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辦法部分條文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5.09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事實發生日:103/05/092.原公告申報日期:99/05/31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99年5月31日主管機關核准日原公告申報內容: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式: (一)認股權人除法定停止過戶期間或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於依本辦法 第六條第二項所定行使期屆至後之每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 、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若遇假日者,應順延至次一 營業日)或本公司另行變更或新增公告之日期(以下簡稱「行使權利日」) 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本公司規定之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單位或股務代 理人提出認股申請。認股請求書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依據本公司103年5月9日董事會決議修訂之部分條文主要內容: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式: (一)認股權人除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外,得依本辦法第六條第 二項所定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本公司規定之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 單位或股務代理人提出認股申請。認股請求書於送達時即生認股之效力 ,且不得申請撤銷。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決定當年度無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無 償配股基準日與配息基準日(以較晚者)”前之期間。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 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至當年度分割 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當年度之有償配股基準日之董事會”召開後 至當年度有償配股基準日前之期間。 4.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依法commit一○三年股東常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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