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鄭女與賴姓男子原來是男女朋友,後來分手,鄭女認為對方於交往期間,以結婚為誘餌騙取她墮胎,又藉故分手、避不見面,經她多次央求復合未果,且以騷擾手段逼迫賴男出面也未能如願,因此計畫買凶放火燒賴男住家報復。
鄭女後來透過友人找上一名男子,談好以新台幣50萬元為酬勞,以汽油彈對賴男住家縱火。男子犯案時,配戴眼鏡型針孔錄影機等方式錄影,再交給鄭女觀看。
判決指出,男子在民國101年6月30日凌晨犯案,點燃汽油彈朝賴男的住宅內大門丟擲,看到火光四射後,騎車離去。鄰居及時發現火勢,賴男與其母親共同撲滅火勢,造成住處大門及地磚燻黑。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鄭女僅因感情糾葛,出資委託他人,自己主導本案縱火行為,惡性非輕;鄭女在偵審過程未坦認犯行,耗費訴訟資源。審酌賴男表示原諒,今天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判鄭女4年徒刑。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