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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電信: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5.09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5/09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並須為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之規則性投資人。4.私募股數或張數:本次私募普通股總額度不超過826,407,000股。5.得私募額度:本次私募普通股總額度不超過826,407,000股。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普通股暫定價格為新台幣17.44元,實際發行價格擬以不低於暫定價格且不 低於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價格成數之範圍內,提請股東會授 權董事會,視當時市場狀況及洽定特定人之情形決定之。(3)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價方式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 定,並考量公司未來展望以及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 ,且三年內不得洽辦上市掛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故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應屬合 理,對股東權益不致有重大影響。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私募普通股得在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二次辦理。各次皆為充實營運資金或購置機器設備或為規則聯盟發展相關事務使用。各次募集之資金皆可用於因應通訊技術升級所需之設備投資及行銷計畫,進而擴大客戶群並強化公司競爭力。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股權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本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11.參考價格:不適用。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原有股份相同,惟新股發行日將晚於今(103)年配息基準日,因此本次現金增資之私募普通股應募人將無今年度現金股利分派權利。另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之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條件外,餘不得再賣出。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私募普通股案之實際發行價格、發行條件、發行辦法及其他事項,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場狀況變化,而有變更之必要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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