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病歷等個資原則上不得蒐集,但仍有例外條款,包括:另有法律明文規定;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當事人自行公開;公務或學術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目的進行統計或學術研究;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當事人書面同意。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舉例說,三月二十四日學運學生闖入行政院,後續警方為偵查,發文鄰近醫院調閱凌晨零時到三時所有病歷資料,若照初審版本,警方行徑完全合乎「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醫院雖礙於「醫療法」不敢提供,但若有醫院提供,倒楣的是醫院,警方卻沒法律責任。
尤美女說,警方遭醫院拒絕後,轉而跟消防署索取病患資料,一一九不受醫療法規範,依初審後個資法並無違法。因此尤主張,特種個資之使用仍應以當事人書面同意為前提,再加上其他條款才能構成蒐集、處理、利用個資之條件。
警政署表示,病歷等特種個資,有時在刑案偵辦上確實有其需要,因許多當事人根本行蹤不明,何況涉案當事人誰會同意自己資料被蒐集,難道還要承辦警員向當事人拜託嗎?
法務部︰實務上窒礙難行
對此,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若全部要求當事人書面同意,將在實務上窒礙難行,例如有犯罪前科紀錄者,誰會同意被蒐集利用?他認為,個資法雖須從嚴規定,但不要嚴到動彈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