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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華: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發行低於時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4.05.08 00:00
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3/05/082.公司名稱: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為達到吸引人才及激勵員工之目的,擬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第56-1 條規定發行認股價格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員工認股權。8.因應措施: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56-1 條規定,擬提民國103年股東會說明事項如下:(一)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及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或依證交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總額為 1,500 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000 股本公司普通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500,000 股。(二)認股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考量公司選任、留才與激勵效果,並兼顧股東權益,認股價格以不低於認股權憑證發行日普通股收盤價之30%為認股價格,且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方得按權利期間所定之比率分期執行,認股價格以不低於收盤價之30%訂定,應屬合理。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認股權人除被撤銷其全部或部分之認股數量外,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時程行使其認股權利:屆滿2年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50%、屆滿3年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75%、屆滿4年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100 %。(三)認股權人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具表決權之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海內外子公司服務年資滿三個月的正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它管理上需參考之因素,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同意認定之。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1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單一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該單一員工之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四)辦理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必要理由: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及專業人才,並激勵員工長期服務、提升向心力與生產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五)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及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1)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以103年4月24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價85.30元預估,於103年度至106年度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為:@22,391,250元,合計89,565,000元。(2)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若以103年4月24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收盤價85.30元預估,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於103年度至106年度每年為:0.37元,4年合計1.48元。2.以已發行股份為履約方式者,應說明對公司造成之財務負擔: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一)前述內容經股東常會同意後,由董事會依相關法令規定訂定員工認股權辦法後,一次或分次申報辦理。(二)本案經提請股東常會討論通過後,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將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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