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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土地價金規定擬放寬

中央商情網/ 2014.05.08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014年5月8日電)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地籍清理條例修正草案,增訂繼承人得按應繼承的比例領取土地價金,維護土地權利人權益。

內政部通過修正草案後將經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再送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指出,現行規定,就土地權屬不明的土地,例如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等名義登記的土地,若權利人未能於期限內申報或申請登記,地方政府已依規定陸續代為標售,並將土地價金存入保管款專戶,或經二次標售仍未能標出而囑託登記為國有,權利人得自價金儲存之日或國有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因有部分民眾反映,如權利人死亡,礙於繼承人人數眾多或部分繼承人行蹤不明等原因,無法會同申請,所以,內政部這次修法增訂繼承人得按應繼分領取土地價金,以維護土地權利人權益。

內政部說,因地方政府辦理地籍清理工作發現土地登記簿仍有許多所有權人持分登記空白,影響所有權人處分或貸款融資,這次也增訂更正持分的清理規定,以促進土地活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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