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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軍公教赴陸長居領一次退 朝野有異議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2014.05.08 00:00
根據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第26條條文,支領月退休金的軍公教人員經許可赴大陸地區並擬在大陸地區定居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由主管機關一次發給剩餘的月退俸;即使已無餘額或餘額未達「一次領退休金」可領金額的半數,仍一律發給「一次領退休金」的半數。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8日)審查兩岸條例修正草案,在野黨立委認為近5年藉由申請赴大陸長期居住而溢領退休金者,平均都在台灣已領月退休金長達20年,顯然與退休金設計的保障與限制機制有所扞格,因此提出修正草案,要求刪除這項規定。

不過,陸委會主委王郁琦指出,2009年至2013年間,改領一次退休金的公務人員共計13人,平均年齡88歲,平均發給金額為新台幣76萬多元,人數與金額並不多。考量這類人員年事已高、已無謀生能力,若驟然刪除領餘額半數的規定,恐對生活造成重大問題,因此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由於朝野協商未獲共識,該條文獲保留、未送出委員會,在野黨立委並要求銓敘部等單位在1個月內提出相關資料,以利後續協商。

此外,兩岸條例第95條之3明定兩岸條例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在野黨立委認為這將導致兩岸政策淪為黑箱作業,因此要求刪除或修正文字。

最後,朝野協商通過新增2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包括具有高度機密性或必須急速因應、以維護國家安全或利益之事項;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及定居之事項,但關於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廢止或停止適用,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至158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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