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陳女的女兒原本由梁姓男友及家人照顧,但梁男因毒品案入監服刑,孩子改由寄養家庭照顧,民國101年間,陳女將孩子接回家與男友李德諒同住。
陳女將孩子接回家沒幾天,不滿孩子哭鬧、不吃飯,多次以熱熔膠鞭打女童四肢、背部、屁股等部位,造成孩子多處瘀血。101年2月,陳女與李男看孩子無精打采,又不吃飯,竟連番出手毆打,李男用手壓住孩子頭部往地上撞擊,孩子昏迷後送醫不治。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孩子重回母親懷抱不到幾天,不但未獲母愛,還遭母親及李男殘暴虐打,導致全身傷痕累累、體無完膚,來不及長大。陳女與李男罔顧人倫,惡性重大,分別依傷害致死罪重判7年4月及8年6月徒刑,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