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許煌建100年9月27日參加村內「聖隍宮」的重陽節敬老活動餐會,在宮廟附近跌倒,導致左眼球破裂,左眼鼻淚管斷裂,送醫急救,因左眼球殘破,無法救回視力,只能植入義眼球。
許辯稱,餐會結束後巡視宮廟周遭環境,撿拾廢棄鐵罐及保特瓶時,不慎跌倒,被樹枝刺傷左眼成瞎,屬突發意外造成失明,訴請新光產險理賠83萬6千元、泰安產險理賠808萬元。
但產險公司調查,發現許到台大醫院雲林分院就醫時,向醫師說,是騎機車跌倒受傷,且沒戴安全帽,但申請理賠時,改稱巡視環境絆倒跌瞎,之後又改口說,是走路要去牽機車,途中不慎跌倒,被樹枝插中左眼失明,說法一變再變,難以採信,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還指出,許在「事故確認報告書」登載,跌瞎眼時無目擊證人,但向法院提告後,卻多出王姓和林姓證人,兩人陳述許受傷情節不同,且王作證指稱,看到許「從涼亭走下來摔下去」,但王向保險業的「申請評議中心」評議時,卻指許「回村辦公處時,突然跌倒」。
最高法院調出醫院急診病歷,認定許酒駕騎車跌倒,導致左眼受傷,並非走路不慎跌倒受傷,依保險契約內容,被保險人酒後駕車成殘,保險公司不付保險金,判決許敗訴定讞,本案歷審皆判許敗訴。
堅稱走下涼亭摔倒
許煌建對判決結果很無奈,強調事發時未騎機車,他當時站在公園涼亭上,彎腰下階梯準備撿拾垃圾,失足跌倒,人撲到灌木中,眼睛被剛修剪完的樹枝插到,才會傷到眼睛。
許煌建強調,如果當時因騎機車跌倒,怎可能身上沒有其他擦傷,他申請理賠的保險公司不只一家,富邦就同意理賠,有的保險公司財大氣粗,不賠就是不賠,後續因應措施,將與家人及律師商討後再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