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報告表示,現行使用牌照稅法規定,為了便利無法駕駛交通工具的身心障礙者,身障者每人一輛或每戶一輛交通工具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優惠,但因沒有「親等」及「汽缸總排氣量」的限制,免稅案件逐年增加。
財政部說,以民國102年度為例,就有62萬餘輛車因此免稅,金額高達新台幣66億餘元,占使用牌照稅年稅收總額11.44%;實際上也發現有假借身障者名義享有免稅的案例,造成稅源流失,公平性也受質疑;行政院因此提案修法。
為了避免租稅減免遭濫用,初審通過條文增列,一戶一輛的規定必須由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是265.9公制馬力(PS)的汽車,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262英制馬力或265.9公制馬力的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