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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中市公有停車場月票 男子被移送法辦

台灣好新聞/ 2014.05.07 00:00
記者范姜豪/台中報導

臺中市一名蔡姓男子,涉嫌偽造停車月票,一時貪小便宜觸犯偽造文書罪,民眾發現檢舉後,被依法移送,他在偵訊時,表示不知道事情有這麼嚴重,也相當懊悔。

圖說:蔡姓男子在公有停車場停車月票上動手腳,吃上偽造文書罪嫌。

立人派出所警員許祝榮、王楚翔2員,5月3日接獲市府停車管理處停車收費稽查人員報案,稱於忠太東路上發現某臺銀色自小客車擋風玻璃上,夾有一張疑似變造之停車月票。

經員警到場發現該車擋風玻璃上置放之停車月票,在月份上疑似遭人以黏貼方式變造,且該月票之字體及底色明顯不同(每兩個月更換一次)。

員警立即通知蔡姓車主到所說明,車主表示車輛為其年約30歲的弟弟使用,他只是掛名車主,員警現場埋伏等候,蔡嫌果真出現,向警方坦承不諱。

蔡姓嫌犯向警方表示,因為來不及購買到月票,所以才會拿之前購買的月票,到超商列印偽造,因貪圖一時的方便,竟觸犯到刑法之偽造文書罪,表示真相當懊悔,全案依偽造文書罪,移送臺中地檢署偵辦。

立人派出所所長吳昭賢表示,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雖只是一張停車月票,仍屬有價證券、仍是觸犯刑法,警方在此提醒大眾切莫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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